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7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布蘭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布蘭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3年6 月18日以「粉紅蛙仙草奶凍之家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咖啡、冰、糖果、餅乾、布
丁、鬆餅等商品,並主張商標圖樣上之「鮮果汁吧」、「仙草奶凍之家」不在專用之列,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5年5 月29日中台異字第94077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被告經濟部以95年10月16日經訴字第09506179390 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6年7 月24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