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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0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原告
大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煥枝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5 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6 月5 日下午15時4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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