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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18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上訴人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3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18號判決,於96年8月22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11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娛樂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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