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38號原 告 佳品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吳哥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哥開發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吳哥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 日以「OHH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泳裝、襯衫、西服、外套、運動服、鞋子、布鞋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於94年9 月29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非屬近似商標,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95年5 月9 日中台異字第94120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9 月28日經訴字第095061798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