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4312號
- 原告
- 馬志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錢師風 律師
楊翠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095061804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案外人孫英騰前於民國(下同)91年4 月12日以「散熱風扇結構(二)」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03003號專利證書,旋孫英騰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丙○○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95年2 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該更正本不符更正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3 款及第2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並於95年5月19 日 以(95)智專三(三)05051 字第09520387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均未到場,其聲明及主張依起訴狀所載。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專利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㈠原告主張:
⒈被告之審查及訴願決定理由,均認為引證3 之大陸地區CN0000000Y實用新型專利案(即舉發證據3 )揭露原告系爭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獨立項之結構,引證1之 第00000000號發明專利案(即舉發證據1 )、引證2 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即舉發證據2 )揭露系爭專利各附屬項之結構,而綜合引證1 至3 得證明系爭專利整體不具進步性為由,乃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及訴願駁回之決定。
⒉請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有關傳統散熱風扇(如系爭專利第1 ~6 圖所示)所產生之缺點說明,特別是指傳統散熱風扇因結構性之抑制,而有線圈纏繞作業困難及費時‧‧‧等缺點,因此系爭專利為解決傳統散熱風扇之缺點而得出之創作目的,已詳述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主要目的,其係針對定子之線圈繞設及與轉子之配置組裝缺點加以研發設計,主要係由其線圈之環形定子與磁鐵環轉子分別配置於風扇基座中央與扇葉轉子座之軸心上,其特殊結構之組成設計,得達到簡化繞線及組裝作業之施行,乃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 亦詳述:本創作主要係由其線圈(33)之環形定子(32)與磁鐵環轉子(38)分別配置於風扇基座(31)中央與扇葉(36)轉子座(37)之軸心(39)上,其特殊結構之組成設計,得由環形定子(32)直接架組於風扇之基座(31)中心,配合極爪片(34)係彎折成形於環形定子(32)內環面,得使線圈(33)方便直接繞設定位於環形定子(32)係為優點一‧‧‧,系爭專利前述解決習知技術之問題點、為解決該問題所產生之創作目的及創作功效,均未為被告加以審酌,如此才會認定引證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第1 項相同,被告顯然有草率審查之嫌,訴願決定仍未詳查,實非適法,系爭專利已經在說明書內詳細敘述專利特徵之技術手段在於:環形定子(32)與磁鐵環轉子(38)是分別配置在風扇基座(31)中央與扇葉(36)轉子座(37 ) 之軸心(39)上後,以使線圈(33)方便直接繞設定位於環形定子(32),此種技術手段所能達成之功效,已經解決了傳統散熱風扇之缺點,更重要的是,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也解決了引證3 所產生之缺點,原告於系爭專利舉發答辯書及訴願理由書中一再強調:引證3之 轉動軸(24)是另行設置於定子架(221 )的軸孔(2 20)內,再由一端穿過一軸承(233 )而結合於扇輪(2 3 )的輪轂(231 )上,引證3 根本不是如同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所述:‧‧‧風扇之基座(31)中央組設環形定子(32),‧‧‧供線圈(33)直接繞設於環形定子(32)外緣‧‧‧扇葉(36)轉子座(37),係將磁鐵環轉子(38)直接固設於軸心(39)上‧‧‧之專利特徵,故引證3 與系爭專利之專利結構特徵及其結構元件之組合連動關係,根本完全不同。
⒊再者,引證3 之專利說明書內從未揭露相同於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線圈(33)之環形定子(32)與磁鐵環轉子(38)分別配置於風扇基座(31)中央與扇葉(36)轉子座(37)之軸心(39)上,而且引證3 也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得由環形定子(32)直接架組於風扇之基座(31)中心,得使線圈(33)方便直接繞設定位於環形定子(32)之功效,顯然引證3 無論其結構組成、技術手段、達成功效,均無法與系爭專利相同,被告未加詳查,徒憑引證3 之圖2 元件組合配置後所呈現之整體態樣,即認定與系爭專利相同,實令原告不服,被告根本沒有考量引證3 之定子裝置(22)及轉動軸(24)是否分別配置在基座(21)及扇輪(231 )上供線圈(222 )可先行繞設在定子裝置(22),即認定引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其認事用法均顯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而竟予維持,亦顯有違誤。
⒋綜上所陳理由,系爭專利在技術上之設計與引證3 並不相同,由於引證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關,從而證明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項 之規定,引證1 、2 、3 ,無法綜合證明系爭專利整體不具進步性,敬祈鈞院鑒核賜決定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指示被告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以資適法。
㈡被告主張:
⒈查專利案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係以其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述界定之標的為與習知技術審究之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為一種散熱風扇結構(二),其風扇之基座中央所組設之環形定子,係使其極爪片相對彎折於內環面,並可配合塑性材料固設為一體,供線圈直接繞設於環形定子外緣而組成,配合罩覆於環形定子周緣之扇葉轉子座,係將磁鐵環轉子直接固設於軸心上,並使磁鐵環轉子容設於環形定子之容設空間內,俾使磁鐵環轉子受環形定子之線圈感應而驅動扇葉旋轉作動者。事實上,引證3 所揭主要令轉動軸由導磁材質所製成,藉使當定子架上之線圈被通電激磁而產生磁場時,轉動軸係可直接被磁場感應而轉動並帶動扇輪產生旋轉,不須再於扇輪之輪轂內緣面上設有可與線圈感應之感應磁鐵環等;其與系爭專利比較,引證3 已揭露相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供環形定子組設之風扇基座、罩覆於環形定子周緣之扇葉轉子座及與供磁鐵環轉子直接固設之扇葉轉子座軸心等相互連接關係構成,及使磁鐵環轉子受環形定子之線圈感應而驅動扇葉旋轉作動等作用。且原告亦曾於訴願時稱「引證3 之轉動軸(24)是另行設置於定子架(221 )的軸孔(220 )內,再由一端穿過一軸承(233 )而結合於扇輪(23)的輪轂(231 )上,而不是如同系爭專利的磁鐵環轉子(38)是直接固設在扇葉(36)轉子座(37)之軸心」,然卻又稱「系爭專利是否能夠維持風扇運轉而不致偏離或脫出,並非申請新型當時所欲解決之問題,故不須特別描述非創作特徵之細部結構組成」;則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未描述之細部結構組成部分,用來為與引證3 所揭轉動軸(24)設置於定子架(221 )的軸孔(220 )內加以比較,顯非適宜;實際上,系爭專利的磁鐵環轉子(38)直接固設在扇葉(36)轉子座(37)之軸心之界定,已為引證3 之轉動軸(24)亦係結合(直接固設)於扇輪(23)的輪轂(231 )(軸心)上等有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主要構成特徵既已為引證3 所揭露,其顯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⒉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載對彎折於環形定子內環面之極爪片得呈多極數配置;已見於引證1 、2 有相同之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載環形定子與線圈可分上下兩組,並使上下兩組環形定子呈錯位配置;已見於引證2 第5 圖所示定子結構與繞設之線圈亦可分上下兩組定子呈錯位配置等有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載各環形定子之極爪片係由絕緣塑膠一體固設為環形座,而供各線圈直接繞設定位;已見於引證2 定子結構可由多組極爪元件以塑性材料將其穩固組合成大容量之定子,以增加環緣及所捲繞之線圈數量等有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4 項屬習知技術簡易轉知運用,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綜上,原告起訴理由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㈢參加人主張: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何:
⑴按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取得新型專利」。次按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補充規定:「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新型的整體為對象,若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的先前技術,判斷該新型為顯而易知時,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⑵姑且不論系爭專利與引證3 之創作目的及創作功效是否相同,單就原告所主張之理由以觀,即可發現其並未就系爭專利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新型的整體與引證3 是否相同加以比較說明,則其率爾主張被告有草率審查之嫌,顯屬無憑。
⑶再且,被告處分理由(九)已詳載:「引證3 『小型無刷直流風扇馬達』專利案,其主要令轉動軸由導磁材質所製成,藉使當定子架上之線圈被磁場感應而轉動並帶動扇輪產生旋轉,不需再於扇輪之輪轂內緣面上設有可與線圈感應之磁鐵環。系爭專利與引證3 比較,引證3 已揭露相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供環形定子組設之風扇基座、罩覆於環形定子周緣之扇葉轉子座及與供磁鐵環轉子直接固設之扇葉轉子座軸心等相互連接關係構成,及使磁鐵環轉子受環形定子線圈感應而驅動扇葉旋轉作動等作用」。
⑷綜上可知,系爭專利除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引證3 相同外,其作用與功效亦與引證3 相同而未能增進功效,因此,系爭專利應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①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為:「一種散熱風扇結構(二),其風扇之基座中央所組設之環形定子,係使其極爪片相對彎折於內環面,並可配合塑性材料固設為一體,供線圈直接繞設於環形定子外緣而組成,配合罩覆於環形定子周緣之扇葉轉子座,係將磁鐵環轉子直接固設於軸心上,並使磁鐵環轉子容設於環形定子之容設空間內,俾使磁鐵環轉子受環形定子之線圈感應而驅動扇葉旋轉作動者」。
②次查,引證3 已揭示「一種小型無刷直流風扇馬達2 ,包含有一基座21、一定子裝置22、一扇輪23及一轉動軸24,該定子裝置22具有一設置於電路板223 上之定子架221 ,以及纏繞於定子架221 上的線圈222 ,且該定子架221 上形成有軸孔220 ,而該扇輪23具有一套設於定子架221 周緣的輪轂231以及葉片232 ,該轉動軸24是由導磁材料所製成而設置於定子架221 的軸孔220 內,藉此當定子架221 上線圈222 被通電激磁而產生磁埸時,轉動軸24可直接被磁場感應而轉動並帶動扇輪23旋轉」等技術手段。
③核系爭專利之「繞設線圈33之環形定子32直接架組於風扇之基座31中心」,與引證3 之「線圈222 纏繞於定子架221 上」應屬相同,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技術內容、作用亦與引證3相同。縱謂系爭專利之「扇葉轉子座37之軸心39係直接固設」,與引證3 之「轉動軸24穿設於軸承233 」有所不同,惟縱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並未見其說明如何在系爭專利「轉動軸24」缺乏支撐之情形下,使該「轉動軸24」能被穩定支撐旋轉?更何況原告已於訴願程序中坦承該差異非系爭專利申請當時所欲解決之問題。足見系爭專利前開構造上之差異並未有功效上之增進,則被告認定其未增進功效洵無違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應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則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慮。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以下僅就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內容是否具進步性加以論述。
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內容為:「其中相對彎折於環形定子內環面之極爪片得呈多數極數配置者」。
③次查,引證1 揭示「具磁極齒222 之極片220 與一亦具磁極齒232 之殼體230 上形成定子組22」。
④再查,引證2 揭示「該定子24係由數片成對之極爪元件27所組成,其中極爪元件27為一圓形體中央呈環狀向一側彎折成複數個極爪28(如第4 圖所示),並由數組或多組極爪28呈相向對應插合之極爪元件27」。
⑤經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僅係運用前開引證1 或引證2 已公開之片斷技術,而以引證3 組合引證1 ,或以引證3 組合引證2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慮,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以下僅就該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內容是否具進步性再加以論述。
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技術內容為:「其中環形定子與線圈可分成上下兩組,並使上下兩組環形定子呈錯位配置者」。
③次查,引證2 揭示「該定子24係由數片成對之極爪元件27所組成,其中極爪元件27為一圓形體中央呈環狀向一側彎折成複數個極爪28(如第4 圖所示),並由數組或多組極爪28呈相向對應插合之極爪元件27」(引證2 說明書創作說明第3 頁第2 行以下)。
④經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僅係運用前開引證2 已公開之片斷技術,而以引證3 組合引證2,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或第3 項(附屬項)之多重附屬項,該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應與其獨立項之技術內容一併考慮,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項之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以下僅就該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內容是否具進步性再加以論述。
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內容為:「其中各環形定子之極爪片係由絕緣塑膠一體固設為環形座,而供各線圈直接繞設定位者」。
③次查,引證2 揭示「該定子24係由數片成對之極爪元件27所組成,其中極爪元件27為一圓形體中央呈環狀向一側彎折成複數個極爪28(如第4 圖所示),並由數組或多組極爪28呈相向對應插合之極爪元件27置於模室中,以塑性材料將其穩固的結合成定子24」(引證2 說明書創作說明第3 頁第2 行以下)。
④經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僅係運用該引證2 已公開之片斷技術,以引證3 組合引證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原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 項所明定。惟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則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明定。又核准專利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依同法第105 條準用第72條第1 項規定,應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散熱風扇結構(二)」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所提舉發附件1 為系爭專利公告本及專利說明書;舉發附件2 為91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步進馬達之中間極片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即引證1 );舉發附件3 為84年11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馬達定子極爪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即引證2 );舉發附件4 為西元2002年3 月13日公開之大陸地區CN0000000Y(申請專利號00000000.9)「小型無刷直流風扇馬達」實用新型專利案(即引證3 );舉發附件4 為90年10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散熱扇殼座(三)」新式樣專利案(即引證4);舉發附件6 係以單相激勵圖(一)和二相激勵圖(二)所驅動之系爭專利磁通量泄漏的情形(即引證5 );舉發附件7 為系爭專利之環形定子32,圖(三)為部分放大剖面圖,圖(四)為極爪片34 自 內側所見之放大圖,以及圖(五)為極爪片34之放大圖,並表示每一極爪片34之整個長度予以作成大(即引證6)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95年2月24日更正本增加原圖式未揭露之第12、13圖,將原專利說明書未述及之第12、13圖所示構成增列於專利說明書,並增列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屬實質擴大,已超出原公告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依更正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3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仍依系爭專利原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審查;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主要構成特徵已為引證3 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已見於引證1 或2 有相同之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已見於引證2 第5 圖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已見於引證2 ,故系爭專利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乃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及參加人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系爭專利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新型案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係以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述界定之標的,為與先前技術審究之依據;至於新型說明書中所載新型之創作目的、功效,並不等同於請求項所載之新型,自不能代替請求項作為審查之對象,合先說明。
㈡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為一種散熱風扇結構(二),其風扇之基座中央所組設之環形定子,係使其極爪片相對彎折於內環面,並可配合塑性材料固設為一體,供線圈直接繞設於環形定子外緣而組成,配合罩覆於環形定子周緣之扇葉轉子座,係將磁鐵環轉子直接固設於軸心上,並使磁鐵環轉子容設於環形定子之容設空間內,俾使磁鐵環轉子受環形定子之線圈感應而驅動扇葉旋轉作動者。而引證3 為一種小型無刷直流風扇馬達,其包含有一基座、一定子裝置、一扇輪及一轉動軸,該基座的底部延伸有一軸管,軸管內設置有一支持板,該定子裝置具有一設置於基座上的電路板、一設置於電路板上的定子架、以及纏繞於定子架上的線圈,且該定子架上形成有一軸孔,而該扇輪具有一套設於定子架周緣的輪轂外緣的葉片,其特徵在於:該轉動軸是由導磁材料所製成而設置於定子架的軸孔內,且該轉動軸一端頂掣於基座的軸管內的支持板上,另一端則穿過一軸承而結合於扇輪的輪轂上者。引證3 以定子架上線圈通電產生磁場,使得導磁材質製成之轉動軸被感應而轉動,並帶動扇輪旋轉,而不需再於扇輪輪轂內緣面上設感應磁鐵環等結構,已揭露相同於系爭專利之風扇基座、扇葉轉子座、扇葉轉子座軸心等構件相互連接關係,以及使磁鐵環轉子受環形定子之線圈感應而驅動扇葉旋轉作動等作用;而系爭專利磁鐵環轉子直接固設於扇葉轉子座之軸心,亦已為引證3 之轉動軸結合扇輪的輪轂上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應為運用申請前既有引證3 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進步性。
㈢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環形定子內環面極爪片得呈多極數配置等結構,已為引證1 之磁極齒、引證2 之多組極爪等結構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載環形定子與線圈可分上下兩組,並使上下兩組環形定子呈錯位配置,已見於引證2 第5 圖所示定子結構與繞設之線圈亦可分上下兩組定子呈錯位配置等而有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載各環形定子之極爪片係由絕緣塑膠一體固設為環形座,而供各線圈直接繞設定位,已見於引證2 定子結構可由多組極爪元件以塑性材料將其穩固組合成大容量之定子,以增加環緣及所捲繞之線圈數量等而有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4 項屬習知技術簡易轉知運用,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所述,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原告所訴,核不足採。從而,被告所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及命被告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