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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57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侯東昇陳秀媖陳忠行

原告
仁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以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以旺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7日以「Y VONN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內褲、睡衣、胸罩、束褲、束腰、緊身胸衣、襯衣、外套、大衣、裙子、套裝等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5 月4日中台異字第94145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Y VONNE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5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8082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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