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482號原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魏啟翔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湯金全(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8 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 月9 日上午10時0 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