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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546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侯東昇陳秀媖陳忠行

原告
達司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7 月12日以「IC檢測機之運送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92年9 月1 日公告期滿時,發給新型第21009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3年5 月25日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3日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520277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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