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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57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瓊文蕭忠仁胡方新

原告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Danie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兄弟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兄弟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5 月17日以「PERFECT-FIT COMPACT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乳液、化粧水、乳霜、臉部保養用油及凝膠、身體保養用油及凝膠、抗老化乳霜、保濕化粧水、保濕乳霜、美容面膜、眼部保養用凝膠及香膏、唇部保養用凝膠及香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商標之外文「PERFECT-FIT 」部分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系爭商標與兄弟國際有限公司之註冊第906959號「COMPACT 」商標圖樣構成近似,有美商庇薩屋國際公司於註冊公告期間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予以核駁。原告不服,經向經濟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兄弟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兄弟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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