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59號原 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家蓉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