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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5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原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家蓉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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