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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7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瓊文蕭忠仁帥嘉寶

原告
立上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400290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法定格式由當事人及其代表人簽章,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同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僅有原告公司印章而無其代表人之簽章,起訴書狀不合法定格式,經本院審判長以95年度訴字第575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3月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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