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26號
- 原告
- 皇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訴字第00626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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