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2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原告
皇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