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6號
- 原告
- 華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恬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乙○○(代理主任委員)
- 代表人
- 丁○○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9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5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9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5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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