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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41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上訴人
豐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1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64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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