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41號
- 上訴人
- 豐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1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64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訴字第0064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1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64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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