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65號
- 原告
- 美商‧凱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9月04日以「Kayt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胎唇押出機、...、橡膠工業用機械」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並予註冊公告,專用權期間93年05月16日至103 年05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7月22日中台異字第9310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