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65號原 告 美商‧凱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9月04日以「Kayt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胎唇押出機、... 、橡膠工業用機械」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並予註冊公告,專用權期間93年05月16日至103 年05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7月22日中台異字第9310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