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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65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美商‧凱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9月04日以「Kayt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胎唇押出機、...、橡膠工業用機械」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並予註冊公告,專用權期間93年05月16日至103 年05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7月22日中台異字第9310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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