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8號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9 月7 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5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