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976號
- 原告
- 美商‧科尼思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傑佛瑞當馬斯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倪伯萱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 1月20日經訴字第0950616098 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5款、第6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次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者,應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 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又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或起訴不合程式者,經以裁定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民國(下同)95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09506160980 號訴願決定,由訴訟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未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合於程式之委任書,亦未於起訴狀內依首揭規定附具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95年4 月6 日以95年度訴字第976 號裁定命其依法於收受該裁定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5年4 月17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