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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張瓊文蕭忠仁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
    甲○○、陳文宗

  • 原告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原   告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兼送達代收人)(會計師)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6年9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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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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