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原 告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兼送達代收人)(會計師)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6年9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