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13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聲請人
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雅萍 律師
相對人
臺北市體育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涂予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26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若行政執行之標的為「金錢」,屬於金錢給付之執行,將來仍可以金錢償還,縱經執行,亦難認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96年8 月17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9630783200 號處分,以伊與相對人簽訂之「台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下稱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已經終止,令聲請返還「台北小巨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請求命相對人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96年8 月17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9630783200號函通知聲請返還「台北小巨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無非基於「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合約當事人之地位主張合約上之權利,而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本質上仍屬行政契約權利之行使,與行政處分為單方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尚有不同,難謂係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602 號參照),聲請人就該非行政處分之通知聲請停止執行,難謂合法。何況「台北小巨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原屬相對人所有,相對人通知聲請人返還縱無理由而有不履約情事,日後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縱不停止執行,於一般社會通念上,亦不致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亦與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停字第0013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