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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81號

撫卹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5日96年度裁字第0147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及第28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聲請後,若再對該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即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前撫卹事件,不服本院95年4 月26日94年度訴字第2873號裁定駁回其訴,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73 號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而確定。嗣聲請人又再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73 號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7 月5 日以96年度裁字第1475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即係聲請人不服前揭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475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所提起之另一次再審聲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筱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0008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撫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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