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182號
- 抗告人
- 紅豆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 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18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應予類推適用。本件抗告人提起抗
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
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第一庭法官 林 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