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43號
- 原告
- 功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饒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600200010 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數量,經被告核定補稅並處罰。原告循序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上開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本件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中關稅局為被告。原告對於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起訴,依同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應由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本件補稅並處罰不逾新台幣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