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蔡進田
- 法定代理人甲○○、饒平
- 原告功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43號原 告 功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饒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600200010 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數量,經被告核定補稅並處罰。原告循序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上開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本件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中關稅局為被告。原告對於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起訴,依同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應由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本件補稅並處罰不逾新台幣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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