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816號
- 上訴人
- 信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暖暖區○○街26巷58之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81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