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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910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惠瑜

上訴人
前鋒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鄭運享(總經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2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91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

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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