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間因陳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