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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5號

陳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姜素娥劉介中陳心弘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5 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聲請就該判決事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因陳情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95年9 月28日法訴字第09517001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本院判決如下」之內容,於「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之後,增加「將課以義務訴訟改為一般給付訴訟」云云,並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760號裁定為證。

二、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稱判決更正情事(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陳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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