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六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集大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莊佳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