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011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