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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19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國成李玉卿陳忠行

上 訴 人即

原告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4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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