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1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4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0119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4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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