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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13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進田蕭忠仁李玉卿

原告
欣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上列原告因商標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09606061860 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由當事人、代表人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58條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經簽章,為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不服前述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且未經簽章,經本院審判長以96年度訴字第1313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之代表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參照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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