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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31號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3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 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3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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