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3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 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3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