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24號
- 原告
- 德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清算人)住
- 訴訟代理人
- 張福源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7年3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15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7年3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