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劉秋絹 律師

      李敬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12日以「女寶健浴湯ニユㄧポアウけんよくとう」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材、西藥品、草藥、藥洗、洗浴藥劑、浸泡藥劑、人體用殺菌劑、醫療用浴泥、醫療用溫泉水、醫療用浴劑、醫療用浴鹽、含中草藥製成之洗浴藥劑、醫用營養品、動植物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中草藥濃縮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醫療用紗布、衛生棉、空氣淨化製劑、失禁用尿布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廣平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以95年9 月25日中台異字第94125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8 日經訴字第096060635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