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2號
- 原告
-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俞昌瑋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 律師
劉秋絹 律師
李敬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12日以「女寶健浴湯ニユㄧポアウけんよくとう」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材、西藥品、草藥、藥洗、洗浴藥劑、浸泡藥劑、人體用殺菌劑、醫療用浴泥、醫療用溫泉水、醫療用浴劑、醫療用浴鹽、含中草藥製成之洗浴藥劑、醫用營養品、動植物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中草藥濃縮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醫療用紗布、衛生棉、空氣淨化製劑、失禁用尿布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廣平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以95年9 月25日中台異字第94125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8 日經訴字第096060635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