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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 當事人
    台灣講談社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4號原   告 台灣講談社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26日以「講談社」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投標、報價、商情之提供,電腦軟體零售;空白光碟、電腦軟體及其它電腦週邊器材零售;化粧品、首飾及貴金屬、玩具、康樂用品零售;電氣、電子、五金、家具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服務,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1 月19日中台異字第93074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95年8 月23日以經訴字第0950617582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以95年11月29日中台異字第095108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15日經訴字第096060632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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