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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 當事人
    台灣講談社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4號上 訴 人  台灣講談社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9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54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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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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