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660號
- 原告
-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7日以「吊車傳動構造」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5156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88年9 月11日至99年11月16日止)。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9 月6 日以(95)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520730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20日經訴字第096060640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