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娛樂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陳國成、陳秀媖、李玉卿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5號上 訴 人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 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 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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