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36號
- 原告
- 匯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謝智硯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韓商‧恩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 律師
蘇儀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商‧恩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匯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3 月21日以「MPIO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滑鼠、鍵盤、音響喇叭、掃瞄器、數位照相機、網路音樂播放機(MP3 Player)」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95774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94年4 月12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5年6 月30日以中台廢字第940095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96年4 月3 日經訴字第0960606450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