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67號
- 上訴人
-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