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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67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上訴人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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