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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87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逸林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丙○○(縣長)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江彥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又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其不得提起而提起,即非合法。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標的,均為台北縣政府之公函,其文號分別為:㈠民國(下同)95年8月29日北府工新字第0950617865號函(下稱系爭公函1),㈡95年10月26日北府工新字第0950686149號函(下稱系爭公函2),㈢95年10月26日北府工新字第0950698580號函(下稱系爭公函3),有其起訴狀在卷足稽。惟查,系爭公函1之主旨載為:「檢送95年8月10日辦理『民眾陳情汐止市○○路○段283巷逸林園社區興建鐵門佔用道路案』現場會勘記錄乙份,請查照。」;系爭公函2之主旨載為:「轉送王伯仁建築師事務所陳情汐止市○○路○段283巷口遭逸林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設置電動鐵門阻礙民眾通行乙案(如附件1),如說明,請查照。」;系爭公函3 之主旨載為:「為貴管理委員會對本府95年8 月10日現場會勘汐止市○○路○ 段283 巷口逸林園社區○○○○○道路會勘紀錄提爭議乙案,復請查照。」足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公函均非屬行政處分之性質,蓋系爭公函1 為一會勘記錄,僅是單純就會勘處理經過分別為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顯不生何法律效果,至多是於作成完全及終局決定「前」之準備行為,應屬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系爭公函2 為被告對王伯仁建築師事務所於95年10月17日陳情書所為之回覆(系爭公函2 之說明一),並未對原告有何法效性產生,應屬對人民陳情函覆之事實行為,仍非行政處分;系爭公函3 係針對原告於95年9 月27日逸管字第0901號函(原證18)所為之回覆(系爭公函3 之說明一),而被告函文之意旨,除重申系爭公函1 之會勘記錄內容外,主要係就原告對於會勘結論「現有道路」、「道路通行達20年」疑義所為之釋示,應屬基於原告所陳法令上之疑義,表示其自己之見解以為解釋,尚非對原告直接發生命令拆除系爭鐵門或其他具體事件之法律上效果,自難謂為行政處分。是原告對非屬行政處分之公函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確認違法之訴,參酌首揭規定之意旨,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訴之聲明另追加「確認坐落台北縣汐止市○○○段480-38,62-4,480-29,480-36 地號土地全部、45-2地號除水源路通行之部分外,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部分,被告除於96年8 月7 日之準備程序期日表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變更及擴張外(有96年8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 頁),另於96年8 月24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陳報及答辯3 狀)表示不同意原告此部分之追加,且本項追加涉及地籍圖與系爭土地座落位置之現場測量複丈,本院認其追加已妨害本件訴訟之審結,並不適當,且無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3 項各款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規定,自不許其追加,應併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被告所為之公函均非屬行政處分,原告對系爭3公函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追加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之訴,難謂合法,均應予駁回。另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則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8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