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90號
- 原告
- 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矽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矽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矽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5年4 月2 日以「冷光片驅動電路結構」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17663號專利證書。參加人復於91年11月21日及92年2 月26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及專利說明書更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公告,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9 月14日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520755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