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088號
- 原告
-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洪順玉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88年1 月15日以「包覆端子之結構改良」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290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1月17日以(95)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5209701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