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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84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楊莉莉

原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 表 人 丘欣(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12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8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15頁第24行及判決正本第15頁第8行所載「功能與特徵顯然相同」,應更正為「功能與特徵顯然不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28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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