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522號
- 原告
- 蕭財政
- 訴訟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丙○○ ○○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7日以「扇葉輪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0月2 日以(95)智專三(三)05073 字第095208023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