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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 法定代理人
    甲○○、王美花

  • 當事人
    科立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632號原   告 科立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英特維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8 月6 日以「筆記型電腦遙控器」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1947號專利證書。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旋於93年8 月26日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乙○○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審查,審查期間原告於94年3 月30日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機關認所為之更正係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或誤記事項之訂正,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5年12月22日以(95)智專三(二)04074 字第095211256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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