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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02號

工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周玫芳劉錫賢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工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7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0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工商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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