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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33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林育如

上訴人
即原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7年7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亞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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