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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04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吉航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兼送達代收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7日以「落地型負壓式冷氣機」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於94年5 月11日公告並發給新型第M26446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2 月13日以(96)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620099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6 月27日經訴字第096060696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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