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98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捷貿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捷貿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2 月26日以「飾物自動販賣機之送料架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2017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2月8 日以(95)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521054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有可能受損害,而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