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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06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上訴人
盛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許志堅(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11日96年度訴字第034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5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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